禹州钧瓷文化博物馆学术研究委员会章程
(草 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组织定名为:禹州钧瓷文化博物馆学术研究委员会
第二条 禹州钧瓷文化博物馆学术研究委员会是由禹州钧瓷文化博物馆领导的下属机构,它是由禹州钧瓷文化博物馆业务人员为主体,科研机构、文博单位等热爱和从事文物鉴定、钧瓷文化研究的有识之士自愿加入的,为打造地域文化名片,以钧瓷文化为标志,确立禹州为中国“钧瓷之都”和学术研究中心的形象主题,并促进博物馆文物征集事业的发展而成立的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委员会将模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为打造人文许昌建设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委员会接受主管部门许昌市文化局、博物馆领导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委员会办公地点设在禹州钧瓷文化博物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委员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搜集、挖掘、整理以禹州地区文物考古,尤其是学术相关的文物、文化遗产。
(二)探讨、研究征集文物的艺术价值、历史价值和科学价值的多元性,为博物馆举办高层次、高水准的陈列展览提供学术支撑,为陈列展览更好地服务公众,贴近生活、贴近群众、贴近社会奠定基础。
(三)开展学术的学术研究与交流,举办相关学术委员会议,聘请有关专家、学者讲学,提高研究能力。
(四)为社小组各界提供咨询服务,举办不同形式的联谊活动,为打造文化名市增加内涵。
(五)不断收集和改进社会各界对本委员会的工作意见与要求。
(六)有计划的出版有关刊物及学术的研究成果。
第三章 委员会成员
第八条 本委员会委员分集体和个人委员两种。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委员会的委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委员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委员会的意愿;
(三)在本委员会的业务和学术研究领域具有一定影响;
第十条 委员会员入委员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委员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填写委员会员登记表;
(四)颁发委员证书或会员证。
第十一条 委员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委员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委员会活动;
(三)获得本委员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委员会工作的批评建设权和监督权;
(五)入委员会自愿,退委员会自由。
第十二条 委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委员会的各项决议;
(二)维护本委员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委员会所交给的工作;
(四)向本委员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组员退委员会应当面申请通知本委员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参加本委员会活动的,即视为自动退委员会。
第十四条 委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损坏本委员会声誉,经理事委员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委员会最高权利机关是委员代表大会。委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六)理事委员会认为必须经委员大会讨论通过的事宜。
第十六条委员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委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许昌市博物馆审查并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委员会或常务理事会是委员代表大会的召集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委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委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长;
(三)筹备召开委员会大会;
(四)向委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委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聘任;
(八)领导本委员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委员会和常务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委员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委员会或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委员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委员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委员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的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常务理事会对理事委员会负责。本委员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到委员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小组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委员会的会长、理事、副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委员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理事、副理事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委员会会长、理事、副理事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查,并经过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委员会会长、理事、副理事任期三年。会长、理事、副理事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组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委员会会长为本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本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委员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委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委员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委员会理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理事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委员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6年09月07日委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委员会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生效。
禹州钧瓷文化博物馆
2016年9月8日